香港稅務

利得稅

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業務、受託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均須納稅。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。於海外產生的利潤,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,亦毋須納稅。


詳述 2024/2025 2023/2024 2022/2023 2021/2022
法團及其合夥業務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 16.5% / 8.25%*
個人/合夥業務 15% / 7.5%* 15% / 7.5%* 15% / 7.5%* 15% / 7.5%*

由2003/04年起,從7年或以上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得利潤或利息收入,可豁免利得稅。從3年以上至不足7年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得利潤或利息收入,可以享有50%的利得稅減免。


有關非居港人士收取或應累算的款項如版權費,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21A(1)(b)條,該款項的30%應作為應評稅利潤。


任何人士在支付有關款項給非居港人士或將款項存入其帳戶時,須從中扣除足以繳納稅款的金額。當這做法可避免日後稅務局需向收取款項的人士追討短扣的稅款。


*有限公司 / 非有限公司利潤首$200萬的利得稅率將會分別降低至8.25% / 7.5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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